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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老城区法院带你了解“打赢坐牢、打输住院”的法律内涵

  发布时间:2019-11-08 19:03:49


    案件回放:2019年4月某晚,被告人闫某某、被害人张某某等几名朋友相约一起吃饭饮酒,后又到洛阳市老城区某KTV唱歌,期间又继续饮酒。在KTV包间内,闫某某与张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冲突,闫某某将张某某右手食指指尖咬掉。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对被告人闫某某刑事拘留,被害人因伤张某某入院治疗多日。

    审理后,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责令被告人闫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官释法:

    被告人闫某某酒后因琐事将被害人手指咬伤,伤情达到轻伤二级,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同时,被告人闫某某因其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入院治疗,需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人闫某某因喝酒后的冲动行为所受到的惩罚不仅仅是要入狱服刑、失去人身自由,还背上了犯罪前科记录,并且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张某某因酒后的冲动行为,不仅要遭受身体的痛苦,其手指也留下了永远的残疾。

责任编辑:申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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