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系统的重要辅助力量,在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其职能与价值日益凸显,司法警察工作已经成为了法院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安全高效的开展提供坚实可靠的支持,司法警察工作也得到了各级法院系统越来越大的重视与投入。
但在司法警察工作不断取得进步与发展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目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不足与问题。作为法定独立警种,司法警察建警时间较晚,人数较少,职能范围狭窄,权利权限较低,与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与不足,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实际形势的变化与发展,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保障能力与法院的实际需求存在一定的脱节,对于司法警察高质高效的保障法院工作存在不利影响,队伍建设是一个永恒的追求与课题,面对当前形势及司法警察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优化和改进警务工作非常重要。
应当看到,当前造成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能力不足的因素有很多,即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其一,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未来法院可能实现执行机构警务化,司法警察将直接参与和介入执行工作,不仅工作量将大大增加,工作的难度和技术含量也大幅度上升,对于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与公安机关较为完善和成熟的警务工作模式或方式相比,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显然存在差距,也有很多可以向公安机关学习和借鉴的地方,通过交流与学习取长补短提高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能力的现实价值很大,其三,当前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人员的工作风险性正在上升,暴力抗法与伤害司法人员的事件高发频发,而维护人民法院机关安全稳定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是司法警察的本职工作,在安全保卫方面司法警察显然还可以做得更多,更完善,更到位,为人民法院及法院干警提供安全高效的保护。最后,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对司法人员的能力素质要求越来越严是大势所趋,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与进步也不可能例外,采取科学,高效,可行的方式方法优化和改进警务工作,提高司法警察的能力素质,将是时代与形势的必需。
人民法院优化和改进警务工作的思路
优化和改进警务工作模式一方面应当以渐进稳妥,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确保成果最大化,效能最优化。另一方面参考和借鉴其他机构如公安机关在警务工作方面好的经验,做法,措施等,吸收到司法警察的实际工作中来,无疑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作为一名法院系统的司法警察,结合自身的经验与理解浅谈一些思路:
一、试行归队管理,双组编队的工作模式。当前,制约司法警察职能发挥的一大软肋是警力不足,司法警察有限的警力需要保证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机关安全保卫,参与强制执行,重大警务任务等等,而司法警察编制被占用以及人员分散等问题长期存在,进一步加剧了警力不足的矛盾,目前各级法院都在实行规范化管理,实现法警归队管理,笔者所在的法院也已经要求全部法警归队管理,保障工作规范,下一步应当把司法警察归队管理作为硬性规定进行约束,而且随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推进。法院工作人员本身也仅能拥有一种工作身份。其二,司法改革中已经明确提出将探索执行机构警务化,这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目前法院系统的现状是:司法警察与执行局是两套机构,两组人员,各自独立工作,但工作性质又决定了两组人员需要相互支援与配合:执行局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司法警察的协助,而司法警察在重大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或其他重大警务安全工作中警力不足时也需要法院其他机构人员的协助与配合。这就对法院内部的协调和调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避免延误和影响到实际工作,法院系统内部的警务调度必须高效,便捷,快速,而在所有法警全部归队管理的前提下,双组编队的模式将大大提高工作的便利性:将全体司法警察分为两组;一组为勤务工作组,负责刑事案件庭审保障及法院机关安保,另一组为执行工作组,负责强制执行工作。日常情况下,两组各司其职,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一组人员随时可以支援另外一组。避免了通过工作程序繁琐的请示,调度,安排等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与保障能力,同时也有利于今后开展的执行机构警务化改革。
二、大力开展教育训练工作,确保高效履职。司法警察队伍开展教育训练工作似乎是老生常谈,但面对当前形势,法警的教育训练应当有新的要求,新的内涵,新的突破。警察本身是强力部门,在很多人看来属于“武夫”,而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也确实要求法警具备强健的体魄和身体素质,但随着司改的推进,未来司法警察承担的职能将越来越多,包括执行机构警务化,对司法警察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工作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必须文武双全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现实却是专职法警在法律专业素质和能力方面存在不足,而专司法律工作的法院干警可能又在身体素质上存在短板,形成了“文的不会武,武的不懂文”的情况,当然,现实中法院系统也有很多两方面都出色的人才,并不是说所有的法院干警都存在偏科的情况,但全方位,多角度的提升司法警察队伍能力素质,确保司法警察队伍全科而不偏科,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司法警察队伍而言不能单纯的强调身体素质,进行体能训练与考核,要大幅度加入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务素质等方面的学习与考评,确保全体司法警察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工作程序等内容,对于司法警察中身体素质不足,体能考核成绩不佳的人员视实际情况予以强化训练或岗位调整,确保一线司法警察始终保持业务知识精通,身体素质强健的良好状态,目前,司法警察的执法资格考试已经在各地法院系统开展,这也是对法警业务知识提高的一种督促与鞭策,而当未来执行机构警务化试行时,将有更多的熟练掌握法律专业知识,身体素质优良的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对于推动执行工作的进步大有益处,也将节约大量的司法成本和资源。
三、改变工作方针,化被动为主动。当前,法院系统面临的安全形势较为复杂,也较为严峻,在各地法院系统的通报明传中各类突发事件,意外事件很多,保障法院机关安全的任务日益繁重。而面对压力和挑战,司法警察队伍应当化被动为主动:当前,司法警察队伍虽然不遗余力的开展安全保卫工作,但更多的是被动式的值守和防御:即当问题真正发生后再去处置,而相比之下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最大限度的挤压犯罪生存空间,已经由“坐堂接警”变为“主动出警”,开展各种网格化的巡逻,建立立体化的防控体系,大大提高了工作成效,司法警察基于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当然不可能照搬公安机关的模式,但可以借鉴公安机关的思路和方针,在法院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中由被动防御变为主动防控,及时发现,扼杀,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安全问题。例如笔者所在的法院已经将司法警察由以往的到岗值班转变为主动巡逻,制定了专门的巡逻制度,要求司法警察在工作时段内对法院的各个区域进行安全巡查,大幅度降低了突发事件的发生概率,同时强化了本院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建立了调警制度:本院工作人员在包括民事庭审,强制执行,派出法庭开庭审理的工作中,如存在或可能出现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提前告知司法警察部门,由司法警察派出警力保护法院工作人员,提高工作的安全性。同时强化了工作的协调和联动机制,对于法院各个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或问题第一时间向司法警察部门通报,确保司法警察第一时间掌握详细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等等,诸如此类的工作方针,其实都是在转变工作模式,化被动为主动,安全隐患具有发生突然,难以预测,情况复杂的现实特点,防患于未然是第一要务,单纯等到事件发生后再应对效果往往会下降,现在,法院系统信访区域分离,开展严格安检,监控设施全覆盖等措施已经普及开来,但在硬件保障到位的同时,工作方针也应当进行转变,各地法院的实际情况不同,具体的经验与做法也不同,不能一概而论,但化被动为主动,采取主动防控的思路对待警务工作应当成为一种趋势。
四、增加权利权限,扩大装备使用范围。当前,针对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人员的人身伤害事件多发,司法人员的安全保障形势严峻,而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唯一的武装力量,也是专职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警卫力量,为确保法院工作人员安全履职,应当以更大的力度和深度介入安保工作,虽然保护司法人员履行职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政府机构的支持与帮助。但司法警察毫无疑问应当是保护法院干警的第一道屏障,无论是在法院机关内开展工作,还是在社会层面开展工作,司法警察都应当大幅度加大安保工作力度。然而由于现实的原因,司法警察的执法权非常有限,执法范围也非常狭窄,一旦出现严重的安全问题往往只能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容易贻误时机,影响安保工作成效,同时也降低了法院系统惩治伤害司法人员犯罪的震慑力。为了确保司法警察能够在第一时间处置危害法院机关安全,危害法院司法人员安全的情况,应当适当加大司法警察的执法权限。允许司法警察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先行控制,扣押相关违法犯罪人员,乃至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适当简化报告,请示等过程,提高法律法规的震慑力,也给予司法警察第一时间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依据和支持。其二是目前,伤害司法人员的情况不仅高发,而且犯罪手段,犯罪情节也在不断升级,诸如枪击法官这样的极其恶劣的案件也出现在人们的眼前,相比之下我们一是要强调司法警察对法院人员的安保力度与频度,二是必须扩大司法警察武器警械的使用范围,我们绝不可低估目前安全形势的艰巨性:当下针对司法人员的人身伤害不断升级,各种凶器甚至是枪支都出现在了案件中,即使有司法警察为法院人员提供人身保护,但如果司法警察本身没有相对应的武器警械,那么可能连自身的人身安全都难以保障,更遑论保护相关法院人员的人身安全。目前。司法警察的武器警械使用有专门的条例规定,但武器警械的使用范围非常狭窄,难以与公安机关相比,这其中固然有工作范围与工作性质的原因,但形势是在不断变化与发展的,各种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也势必不断出现。对于司法警察的武器警械使用范围应当进行适当调整,不应让硬件装备制约司法警察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人身保护,目前司法警察的武器警械使用一是范围局限性大,仅能在刑事案件或重大警务活动中使用(而且对于重大警务活动的范围规定的过于笼统与宽泛),二是当前很多法院不具备枪械存放条件,公务用枪必须存放于公安机关,使用时申请,审批,领用,归还等手续较为繁琐,影响效率。在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人身保护时。司法警察装备枪支不仅具有震慑效果,更具有实际效果,使司法警察处置伤害司法人员事件时更加安全高效,其带来的价值与效能是可想而知的,当然,扩大装备使用范围以及法院系统公务用枪的存放使用等问题需要逐步解决,但从维护人民法院机关工作安全,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角度衡量,增加司法警察的执法权力,扩大武器警械的使用范围将带来巨大的实际作用。
结语
人民法院优化和改进警务工作,将是适应司法改革,适应新形势下法院工作,提高法院工作效率,保障法院工作实效的有力举措,将在未来人民法院的发展和建设中逐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价值,队伍建设永远在路上应当是一种永恒的思维,随着人民法院警务工作能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将为红色天平的闪耀贡献出不竭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