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 作者:刘磊 发布时间:2012-09-27 15:42:25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和特使规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它是法律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性规定,可以概括为“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它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特殊情况,是相对于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而言。
对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
一是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法中被称为 “帝王规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有故意妨害对方举证的行为时应当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承担。
二是要将举证责任置于有条件有能力举证的一方。诉讼实践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明条件、证明能力往往是不平等的,一方占有或接近证据材料,有条件或有能力收集并提供证据,另一方远离证据材料,又缺乏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条件和手段。此时,只有将举证责任置于有条件、有能力证明争议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
三是要考虑诉讼经济的问题。诉讼经济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诉讼程序的效益问题。诉讼效率的高低,已成为人们衡量与判断一种诉讼制度有效与否的重要标尺。精简证明事项、缩短证明过程、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是诉讼经济的要求。
四是要实现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举证不能的救济
当事人在诉讼中其收集和调取证据的能力往往是处于相对劣势的,这就需要借助人民法院依据职权给以其支持,以确保法院能客观的查明事实。所以,当诉讼当事人发现有符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出现时,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调查申请,应视为已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
总之,确立和合理分配民事取证责任,能够指导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注意保全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在纠纷发生时指导当事人对诉讼前景作出预测,正确对待诉讼结果,减少缠诉和上诉现象;有利于人民法院转换审判机制,提高办案效率,真正体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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