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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管辖问题

  发布时间:2012-09-01 16:3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地域管辖提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该条规定在理解上存在三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果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关于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确定管辖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和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答复在立案实际工作中,对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仍然存在上述不同认识,造成当事人往返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法院和原告所在地法院奔波,影响法院形象,造成当事人诉累。

    笔者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果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有以下几层意思:一、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不到一年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不管是否是一年以上或一年以下的,均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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