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在老城区法院执行局,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告支付赔偿款2万元,取得原告谅解,双方约定,剩余3万元于3月15日一次性支付。
2015年7月23日,裴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遇董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后载董某某、宋某自西向东行驶,轿车前部与电动三轮车右侧相接触,造成电动车驾驶人董某、乘客董某某、宋某三人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处理中发现,发生交通事故时,裴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其他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被告裴某作为车主,未为车辆投保强制性保险,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处于脱保状态,故被告裴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董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予以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裴某分别赔偿董某医疗费等共计14301.53.元,赔偿董某某医疗费等共计66119.48元。
案件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两案的原告为父女俩,被告为同一被告,老城区法院执行局将该两案合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告一直躲避执行,执行员多次到被告住所地寻找,始终没能找到被告。1月31日上午,接当事人举报,说被告出现了,老城区法院执行局立即出动多名干警,奔赴孟津送庄将被告找到,并带回法院。在执行员的耐心说理和释法后,被告认识到自己躲避执行是违法行为,愿意履行赔偿义务。经二原告同意,被告分两次共支付5万元,二原告不再追究其责任。下午,被告裴某将2万元交给二原告,双方握手言和。
老城区法院自2017年12月开始,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切实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追索劳动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案件的执行力度,建立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坚持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执行款,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外化于实际行动中,切实为老百姓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