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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执行攻坚】申请人正视“执行不能” 主动撤回执行申请

  发布时间:2018-07-17 18:06:51


    2016年,朱某驾驶电动三轮与金某驾驶的后载张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金某、张某受伤,后朱某驾车驶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由朱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后张某将朱某诉至法院,经审理后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令由朱某承担张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

    2017年2月张某向老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朱某2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发出报告财产令,但朱某并未报告财产。随后法院将被执行人朱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朱某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各方面进行了调查,发现朱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朱某没有按法律规定申报财产,也没有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法院对朱某做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执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努力和付出,并且穷尽了一切法律手段,这些申请人都看在眼里,案件进行到这一步,是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造成的,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申请人对法院的工作表示理解,选择了撤回执行申请,由此案件执行终结。

责任编辑:申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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