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近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对一件“执行不能”的案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杨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归还杨某借款150余万元,因张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杨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发出报告财产令,但张某表示没有任何财产。随后法院将被执行人张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张某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各方面进行了调查,发现张某只有一套房产但已被其他法院执行完毕,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每年都有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不能”的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 法院每隔一段时间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会在第一时间恢复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