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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执行攻坚】释法说理争取当事人理解执行工作

  发布时间:2018-07-27 18:22:45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最大的区别在于,执行不能案件是客观上无法执行,是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案件本身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或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非“执行难”案件中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洛阳市老城区法院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中,积极向当事人解释“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帮助申请人正确对待诉讼风险,正视部分案件的“执行不能”,解除申请人心中疑惑,使其理性看待和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

    案例一:2016年,金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张某与朱某驾驶的电动三轮相撞,金某、张某受伤,朱某驾车驶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将朱某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令由朱某承担张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两万余元。朱某一直未履行。

    2017年2月,张某向老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发出报告财产令,但朱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法院依法对朱某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进行了调查,发现朱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朱某没有主动履行义务,也没有按法律规定申报财产,法院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司法拘留15日。同时,执行干警通过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村民、村委会,了解到被执行人长期独自生活,无土地,无房产,没有收入来源,确实难以履行赔偿款。

    在一次传唤中,朱某看完询问笔录后告诉执行干警,他早上到现在一直没有吃饭,也没有回去的路费了。执行干警于心不忍,给了朱某100多元,让他先吃顿饭再回家。执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努力和付出,穷尽了一切法律手段仍无法执行的无奈,都被申请人看在眼里。案件进行到这一步,确实无法继续执行,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申请人对法院的工作表示理解,自愿选择了撤回执行申请。

    案例二:杨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归还杨某借款150余万元。日前,因张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杨某向老城区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发出了报告财产令,但张某表示没有任何财产。法院依法对张某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他只有一套房产,且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执行完毕。法院依法将张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司法拘留15日。申请人了解到这些情况,认为法院已竭尽全力了,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理解,法院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洛阳市老城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袁宪伟表示,“执行不能”案件并非是法院执行不力,措施不到位造成的,而是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才会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但是,无论是法院还是申请人,只要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偿还能力,案件可以恢复执行。广大群众在从事市场经济行为时,要事先考虑市场风险、社会风险、人员风险等各类不确定因素,这些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不应归结为法院执行不力。法院不能完全帮助申请人解决风险问题。法院既呼吁被执行人讲求诚信,积极履行债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理解客观现实,理性看待“执行不能”。

责任编辑:申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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