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于2014年9月份陆续借给李某、肖某70万元,因到期后李某、肖某一直不还款,史某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李某、肖某归还史某借款及利息80余万元,因李某、肖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发出报告财产令,但李某、肖某没有申报。随后法院将被执行人李某、肖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李某、肖某采取了拘留措施,并对李某、肖某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各方面进行了调查,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且早已被其他两家法院查封过,执行干警只能先轮候查封。史某申请强制执行后,老城区法院可谓是穷尽执行措施,可二被执行人确实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也很无奈。
执行干警耐心听取史某的抱怨,向他释明案件的情况,解释“执行不能”的含义,史某对法院的工作表示理解,让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说现在只能等到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由法院恢复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