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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遇到“执行不能” 司法救助帮其渡难关

  发布时间:2018-08-22 09:58:09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能力,我们称之为“执行不能”。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案件中,申请人孟某家庭情况困难,而被执行人又无履行能力,法院认为孟某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向其发放了3000元司法救助金,暂时缓解了孟某生活的困境。

    2017年,因被执行人洛阳某酒店拒不支付19000余元工资,申请人孟某将其诉至老城区法院,双方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31日之前分7次将全部工资支付完毕。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履行了一部分钱款后,就再也不出面履行了,无奈申请人孟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发出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公司没有申报。随后法院对被执行人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各方面进行了调查,但没有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孟某申请强制执行后,老城区法院可谓是穷尽执行措施,可被执行人确实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也很无奈。在深入了解孟某生活困难的情况后,老城区法院结合执行案件实际,为孟某争取到了司法救助。2018年6月法院向孟某发放了3000元司法救助金,救助金的发放有效解决了孟某的实际生活困难,给予了孟某司法关怀。

责任编辑:申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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