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被告人冀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案系洛阳市老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法院审理第一案。
被告人冀某在担任老城区某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审批宅基地、出租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村集体土地等村务过程中,实施了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占集体财产等犯罪行为,犯罪数额共计70余万元。
村委会既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务活动的主导者,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看护人,作为村委会的主要成员,冀某在为村集体服务过程中,应当恪守为村集体服务的承诺,为村集体父老乡亲竭诚服务,推动村集体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然而冀某却在村务活动中产生贪欲,中饱私囊,不仅损害了集体组织和他人的利益,更是严重损害了党在基层社会的执政基础。
该案是老城区监察委成立以来调查终结后移送司法机关的第一起刑事案件,也是老城区法院审理并宣判的第一起监察委调查案件,该案凸显了监察委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全面监督监察职能。冀某的犯罪行为为广大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治管理者敲响了警钟,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不仅剑指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也指向掌握基层自治组织公共事务的自治管理人员。反腐败斗争将一以贯之进行到底,既没有休止符,也不留空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