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马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17日双方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一套商品房及以双方名义购买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协议离婚后,双方约定商品房归妻子赵某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等内容。但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分配发生纠纷,赵某将马某诉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法院判决马某支付赵某房屋折价款3万元,房屋产权归马某所有。之后马某因为一直没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马某,告知其必须履行法律义务。马某最终同意履行,在账户收到一笔应收款后,马某主动联系法院进行扣划,申请人赵某顺利拿到了应得的房屋折价款,案件圆满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