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强制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洛阳某粮食公司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其法定义务。
申请人张某于1986年在该公司工作,2017年3月20日,该公司因经营困难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解除合同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该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1725元,否则按同期银行利息支付违约金。因该公司在支付了一部分补偿金后不再支付,申请人张某将其诉至老城区法院。法院判决洛阳某粮食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25元及违约金。因双方对违约金计算方式有不同理解,无法自行履行义务,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就利息和违约金的判决、查询和计算方法向双方进行了详细解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表示理解了法院的解释,并同意照此办理,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顺利拿到了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案件圆满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