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补偿纠纷案件。本是熟人用车,因未约定报酬,出了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用车人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梁某与王某均系从事货车营运活动,经常将车停放在固定场所揽活,双方相互都认识。2012年12月10日,梁某坐在车里等活,王某找到梁某,让梁某拉着他去买汽车配件。双方当时没有明确约定报酬。当车刚行驶几百米时,梁某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受伤。梁某赔偿受害人损失后,认为自己是无偿为王某提供帮助,遂要求王某承担一部分损失。
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都相识,如果能够调解解决,有利于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在调解过程中,王某坚持自己不是白用梁某的车,因是熟人,且都是从事货车营运,都知道价钱,会在买回汽车配件后支付报酬,故不应当承担责任。在调解陷入僵局时,承办法官果断进行了开庭。庭审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结合庭审查明情况,向当事人分析案件利害关系。通过庭后调解,梁某考虑自身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作出了很大让步,同时王某也认识到了自己在举证方面的欠缺,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当庭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