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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法院:承诺还款非儿戏 延期不还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9-05-28 17:55:47


    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泾县甲公司及该公司高管吴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乙酒店在泾县本地经营餐饮服务业。2015年起,甲公司应经营需要,在乙酒店招待客户,双方形成了长期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每次均系签单方式结账。该合作关系一直持续到2018年7月18日。经结算,甲公司共欠乙酒店59000元。后,乙酒店要求甲公司尽快支付所欠费用,甲公司高管吴某承诺8月30日前还清欠款,并出具欠条一份,落款承诺人为吴某,落款处加盖了公章。2019年1月,甲公司仍未兑现承诺,乙酒店将甲公司及承诺人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餐饮费及利息,并由吴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乙酒店与甲公司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乙酒店依约提供了餐饮服务,甲公司至今拖欠餐饮费用,应承担继续履行等民事责任。乙酒店要求甲公司支付餐费,并支付自2018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吴某在2018年7月10日时并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欠条上作为承诺人签名,系自愿承担该笔债务的行为,故乙酒店要求吴某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申文娟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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