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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又反悔 双倍返定金

  发布时间:2013-12-17 14:05:44


    时某与程某在房屋中介公司牵线搭桥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代收时某的一万元定金,后程某却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公开表明不再将房屋卖给时某,法院经审理判决卖方程某双倍返还时某定金两万元。

    2012年3月10日,时某与程某在中介公司居间联系下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某向程某交付购房定金一万元。定金交付后,程某却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公开表明不再将房屋卖给时某。因程某违约,给时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耗费了巨大的精力。为此时某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程某双倍返还时某定金两万元,以及一系列费用加起来共计四元。

    然而程某听闻后辩称是因为时某不付购房款自己才不履行合同的,同时说明自己的房子是与妻子的共有财产,自己的单独处分以及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妻子利益,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求法院驳回时某的诉讼请求。

    中介公司认为买卖双方在真实、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并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合同约定定金一万元是由中介公司代收,现一万元在中介公司,该事实三方均认可。至于中介费不论该合同是依法解除还是继续履行,中介公司均不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时某、程某和中介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房产中介公司只是提供居间服务,只要其尽到了必要审查义务,将不需承担买卖双方因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对于时某交给中介公司的定金,中介公司只是起到了代为交付定金的作用,收取定金的一方实为程某,所以程某应当承担定金罚则责任。由此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程某返还时某两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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