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前,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多次遇到这样的情形: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数额较大,债权人将夫妻二人均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判决后,未具名举债的夫妻一方往往意见很大,表示其对于对配偶举债情况不知情,举债也并非用于家庭生活,其并未从配偶一方的举债中获益,让其承担还款责任不合理。这样的案件多了,法院也认为这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违公平原则,社会效果不好。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共四条内容:“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内容,在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双方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所欠债务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这两种情形下,夫妻二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巨额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未具名负债的一方配偶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须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未具名负债的配偶一方才承担还款责任。以此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一方面,对于债务人配偶来说,不会无故替自己的另一半“背锅”,为其巨额借款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也给债权人以启示,在出借款项的时候,应让债务人夫妻二人共同签字,避免事后因举证不能难以要求夫妻二人共同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