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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老城区法院带你了解“偷自己的车也是犯罪”的法律内涵

  发布时间:2019-11-20 19:31:09


    案件回放:2018年6月,被告人聂某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以27700元的价格质押给被害人王某某。2018年7月,在未还款的情况下,被告人聂某某伙同张某某、李某某通过车辆定位在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定鼎桥下找到该被质押车辆,并联系开锁师傅将车锁打开。被告人聂某某将车开走,并通过张某某、李某某的介绍,当天又将车辆质押给他人得款20000元;得款后,被告人聂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支付了好处费。被害人王某某发现车辆不见后联系被告人聂某某询问情况,被告人聂某某称自己不知情。王某某遂报警。案发后,被告人聂某某拒不认罪,坚持认为自己开走自己的车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认罪悔罪并退缴了所得赃款。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聂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均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聂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释法:

    在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中,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只能是“他人的财物”。这种理解实际上是不全面的。

    在本案中,聂某某将自己所有的车辆质押给王某某,王某某基于质押权而对涉案车辆享有合法占有权。虽然是聂某某自己所有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者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聂某某在还清车辆质押款之前不再对车辆享有合法占有权,其偷走车辆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王某某的合法占有权,也扰乱了国家财产保护秩序。因此,聂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也成立盗窃罪。

责任编辑:申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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