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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老城区法院公开审理宋某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发布时间:2019-11-28 19:00:33




    2019年11月28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宋某等七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夏某、李某、杜某、陈某、华某、杨某等人组成“讨债组织”,长期接受他人委托,有组织地以非法拘禁、胁迫、殴打、扣押他人贵重物品等方式进行非法讨债活动,向委托人收取10%-30%的高额“好处费”,并以收取“辛苦费”的名义对债务人进行敲诈勒索。被告人宋某作为该讨债组织的首要分子,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被告人夏某直接听命于宋某,是该讨债组织的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杜某、陈某、华某、杨某直接听命于夏某,被告人李某、杜某加入讨债组织较早,参与讨债次数较多,为讨债组织的重要成员;被告人陈某、华某、杨某在该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充当司机、“站队”人员等角色,为一般参加者。

    以被告人宋某为首的“讨债组织”采用跟踪、拘禁、殴打、胁迫、骚扰、恐吓、侮辱等方式对债务人实施非法讨债,“讨债组织”成员纠集在一处,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以宋某为首的“讨债组织”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表现特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夏某、李某、杜某、陈某、华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夏某、李某、杜某、陈某、华某、杨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任意占用他人财物,强拿硬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在违背他人意志的情况下,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被告人宋某、夏某、杜某、李某、陈某、华某、杨某系共同犯罪,以宋某为首要分子,夏某、李某、杜某为重要成员,组成的固定的恶势力暴力“讨债组织”符合刑事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宋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近亲属及群众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申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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