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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区法院: 蛛丝马迹探本源,拨去迷雾守正义

  发布时间:2019-12-16 19:13:17


    近日,老城区法院判决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对日常商事活动的参与者具有很强的普法教育意义。

    该案中,洛阳市某商贸公司与某餐饮服务公司系长期合作且较为稳定的商业合作关系,后被告公司法人余某因前往美国产子而将公司转让给他人。余某回国后,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对双方之前的商业交易进行结算,经友好协商并互为让步后形成最后结算数额,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正常情况下,如果双方依约履行,这应当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但双方的商业情谊却被一个小小的习惯打破了。

    在依约履行最后结算款项时,被告公司对原告公司说,因公司财务管理规定,需要原告洛阳市某商贸公司先出具货款收到条并入账后,被告公司的财务部门才能依规向原告公司支付货款。基于长期良好的合作基础,该商贸公司尊重对方公司的规定,依照对方请求向该餐饮服务公司出具了该笔款项的收到条,并安心等待餐饮服务公司支付货款。

    之后,数月过去了,该商贸公司始终未收到餐饮服务公司的这一笔货款,向对方催要货款时,却被告知该笔货款被告公司早已支付过,并有商贸公司出具的收据为证。此时商贸公司才恍然大悟,发现自己信赖的商业友谊并不可靠,自己亲手把货款放飞了,不得不向法院提出诉讼。

    以思维缜密、洞察力强而著称的姬玲利法官承办了该案。诉讼中,围绕货款到底付了还是没付这个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但却总能感受到一丝蹊跷萦绕其中。为了弄清真相,法官悉心发现案件中的每一个蛛丝马迹,尽最大可能还原真相,最终发现,与原告出具的收据同一天,被告公司也向原告公司出具了一份“说明”,这份“说明”中的内容与“收据”内容存在矛盾之处,被告公司提出的当天支付现金的数额也与“收据”载明也不一致,且被告公司提出的“已支付”的抗辩仅为自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与其之后又向与公司支付货款的行为相矛盾,一系列细节呈现在法官脑海中,一步步还原了争议的事实。最后法庭依法判决被告败诉,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双方均未上诉。

    该案争议标的不大,但是对当事人、对社会公众的警示意义却很明显。交易习惯必须要符合法治精神,自以为是的交易习惯存在很多爽约风险,容易引发商事纠纷。一方面,所谓的“公司财务规定”仅仅是公司的内部规定,商事主体在与其进行交易时一定要谨慎对待,不能盲从;另一方面,商业信赖在降低交易成本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不能过分倚重,尤其是中小企业中发生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要情况,交易所信赖的环境很可能已经变化,更要警惕。

责任编辑:申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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