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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拖沓举证难,夜坠工坑险败诉

  发布时间:2019-12-23 19:50:51


    近日,老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因原告孔某、被告洛阳某公司均有过错,双方自愿分别承担部分责任而调解结案。由于双方安全意识不足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原告证据意识薄弱导致现举证困难等问题,使该案具有较强的普法与教育价值,以警示他人。

    2018年8月某日凌晨,原告孔某因小便而进入道旁洛阳某公司经过围挡的施工区域内,不慎坠入两米多深的坑中不能脱困,先后拨打110、120,因缺乏专业施救设施,最后被119用梯子救出。经诊断多处骨折,达到残疾标准。直到九个月后的2019年5月,孔某才将洛阳某公司诉至法院。由于被告至始至终完全不知情,故答辩中对此予以否认。然而施工现场早已恢复通行,且发生时为深夜,法庭上原告出现了严重的举证困难。

    依据申请,法庭调取了该公司该段时间内施工线路与工期等资料,然而该证据仅仅具有一定的间接佐证价值,不能充分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法庭又调取了公安机关的街头录像资料,由于位置偏且为夜晚,不能较好为摄像设备覆盖,无法证明该侵权的发生。法庭又先后调取了110、120、119等出警资料,然而这些资料均未能有效记载关于施工方的内容,也无法较好的反映侵权事实的发生。

    面对没有证据的现实困难,法庭又走访一些可能的证人,尽管不愿出庭作证,也不愿在询问笔录上签字,虽说是增加了法官的内心判断,但证据仍然不足。法庭不得不继续深入仔细地审查和分析已收集的证据,最终在警察的执法记录仪录制的执法视频的一个极短的镜头里,比较模糊地记录了该施工公司字样与标识,结合一系列间接证据,法庭最终根据证据材料做出了较为确定的法律判断。

    在调取的证据基础上,彼此才开始愿意进行协商。法庭主持调解,认为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公司在施工场所应设置灯光却没有安装,也没有设置必要的夜间可视标志,尽管设有围挡却未封闭。原告擅自进入围栏内施工区域小便,存在一定过错。最后达成协议,被告公司向原告孔某支付各项损失7万元,孔某放弃其他损失诉求。

    尽管本案结局相对圆满,但其警示意义与普法价值依然十分明显。首先,本案中双方的损失完全可以避免。如果原告孔某不擅自进入经围挡的施工区域,危险就不会发生;如果被告洛阳某公司能够严格依规设置警示设施,损害结果也不会出现。其次,本案案情简单,本可快速审结,却因原告孔某长期怠于依法维权,且证据意识过于匮乏,导致直接证据流失,以至于自陷败诉风险之中,法院不得不多次调取证据,多次开庭,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第三,110、120、119等出警资料记载过于简单,不能很好记录出警之时的关键信息,导致公共资源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老城区法院将对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期相关部门改进工作作风。

责任编辑:申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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