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第三人执行。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典型案例给大家讲讲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是否可以申请执行这件事。
案情简介
本院在执行洛阳某化工公司与洛阳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栾川县某矿业公司对本院扣留、提取某科技公司在栾川某钼业公司货款70万余元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解除某科技公司在某钼业公司货款70余万元的查封。
某矿业公司称:
2019年,它与某科技公司产生合同纠纷,栾川县法院于2019年8月作出民事调解书,在调解书生效后,该公司多次与某科技公司和某钼业公司协商,终在2019年9月三方协商同意将某科技公司在某钼业公司的工程款70余万元偿还给某矿业公司,于是,该矿业公司在同年10月8日向栾川县法院申请冻结、提取某科技公司在某钼业公司的工程款70余万元。栾川县法院在10月10日向某钼业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某矿业公司被告知在2019年10月9日老城区法院向其也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在某钼业公司的货款70余万元。
判决结果
某化工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龙区法院于2017年9月作出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某化工公司货款210余万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阳市中院于2017年12月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某科技公司撤回上诉。2018年5月某化工公司向洛龙区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6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该案指定老城区法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某科技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因某钼业公司尚欠某科技公司货款70余万元,2019年10月9日,本院向某钼业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某钼业公司协助扣留、提取某科技公司在该公司货款7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栾川县某矿业公司的异议请求。裁定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复议,现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提取某科技公司在某钼业公司货款70余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某矿业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某钼业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排除本院强制执行的效力,综上,异议人某矿业公司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