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发生时,我们应如何收集、保存电子证据,收集的哪些证据会被法院依法采纳?今天的“以案释法”时间,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自行采集电子证据的采信与认定这件事。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6日,颜先生通过某购物平台在某经销部购买了十箱白酒,价款合计3285元,该商品服务说明中载有“假一赔十”字样。几天后,颜先生收到快递邮寄的该批货物。颜先生通过查询防伪码,认为不是正品,便通过某平台与某经销部客服协商赔偿事宜,但协商未果,遂颜先生诉至老城区人民法院。
同时,颜先生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告某经销部所在地工商局投诉,投诉问题为在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投诉内容为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此后,因颜先生提起诉讼,某工商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年9月25日,颜先生向某购物平台官方客服咨询,确认上述“假一赔十”的承诺系某经销部作出。
2019年5月29日,颜先生再次与某酒防伪查询中心电话联系,得知上述十箱白酒中,其中一箱外箱标注的防伪码未登记,七箱白酒外箱标注的防伪码自2015年起被首次查询,已被查询百余次。庭审中,颜先生自述另外两箱白酒在其向某工商局投诉后寄至该局,未查询防伪码。
判决结果
本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经销部退还原告颜先生货款2628元,赔偿违约金2628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释法
原告颜先生已向被告某经销部支付了全部货款,被告应向原告颜先生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现原告颜先生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交付的十箱白酒中的八箱未通过防伪验证,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故原告颜先生主张被告返还货款并按约赔偿货款十倍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原告颜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另外两箱酒不符合约定,故对其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颜先生要求撤销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受到欺诈,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1.在网购过程中应选择优质店铺或信誉度高的卖家进行交易,对个人信誉度低、低评价的店铺谨慎下单。
2.网购虽便捷,但贵重商品须慎重交易,在交易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如交易凭证、商家在网店中所作出的承诺以及与卖家之间的聊天记录等,同时,要留心商家信息,截图实名认证信息,这些是出现纠纷时,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利支持。
3.与卖家约定售后条款,如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及时积极与经营者、网络购物平台沟通,才是减小成本、弥补损失的关键。
4.收货后要及时验货,出现质量问题及时保留证据并反馈商家或网购平台,也可通过工商部门以及法律追责等途径维权,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