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下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犯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8日,洛阳市老城区古城改造项目征收郭某甲位于老城区御路街两间砖木房屋,并对郭某甲补偿款人民币226392.22元。2016年4月,被告人郭某某未经征收指挥部同意,擅自对郭某甲被征收的房屋私自损毁、拆除并重新翻建。根据洛阳市老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郭某某故意毁坏的两间砖木结构房屋的市场价格为5251元。被告人郭某某因不满老城区某办事处强制拆除其翻建的违法建筑,先后两次到某办事处起哄闹事,以谩骂、喝药自杀、扬言携带刀具自杀等方式威胁、恐吓办事处工作人员,严重影响办事处正常工作秩序。后又两次到北京越级上访,采用要挟的方式强行要求办事处为其报销不合理费用4119.0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依次进行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郭某某作最后陈述。被告人近亲属及老城区信访局、各办事处、各社区工作人员共计70余人参与旁听。
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