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在此期间,被执行人被找到或者案件执行完毕的悬赏既终结。
2.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及担保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准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者实际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实际执行回款10%支付奖励金。
(3)举报需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
3.执行标的(金钱):本金25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此郑重承诺:对提供相关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