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感恩节,对于我们最应该感恩的父母,我们的感谢也不能只是说说而已。然而,在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现实社会里,仍有一些子女以各种理由拒绝赡养老人。今天的以案释法,我们就通过王老太的烦心事,给大家讲讲赡养老人那些事~~
案情简介
王老太今年84岁了,因无劳动能力,且没有工作和退休金,在丈夫去世后,一直靠着丈夫的抚恤金,轮流在两个儿子家中生活,可到今年2月份,当抚恤金花光后,两个儿子却不愿支付赡养费,拒绝赡养老人。王老太不得已向老城区法院起诉,要求两个儿子支付赡养费。
尊老爱幼、感恩敬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处世为人的基本准则。赡养父母是身为子女天经地义的责任,也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不能因任何原因而免除,因此,区法院依法判决王老太的两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
执行结果
判决生效后,王老太的小儿子却拒不支付赡养费,大儿子因小儿子不支付,也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王老太无奈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得知,小儿子拒不支付赡养费的理由为:父母将名下房屋赠予大哥,因自己没得到房屋和金钱,并且担心大哥不支付。为保证老人能够安享晚年,不再因为赡养费产生纠纷,执行干警多次和老人的小儿子进行沟通,再三释法和耐心劝说,最终,小儿子同意并承诺以后将每月足额支付赡养费,不会让其母亲再申请强制执行了。
为彻底解决问题,执行法官又对老人的大儿子进行说服教育,最终,两个儿子均保证按月足额支付赡养费,案件得到妥善化解。
法官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子女能否以房产并未赠予自己、担心其他人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免除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等法条规定,赡养老人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并不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一些子女以财产分配不公,父母偏心等为由,借此不赡养父母的行为是有违法律规定的。
“百善孝为先”,作为子女绝不能因为家庭矛盾而漠视父母养育之恩。原则上,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是相同的,每一个子女都要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在本案中,王老太年事已高,且无劳动能力,而两个儿子均有稳定工作,小儿子更是公职人员,均具有赡养老人的能力。因此,小儿子以未得到房屋和财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无理。
父母是我们的过去,孩子是我们的未来。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为人子女,千万不要等到“子欲养而亲不在”再后悔,因为养与教、孝与顺、爱与被爱都是我们需要用一生去参悟的人生命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如果你身处远方
今天别忘了给他们送去一声问候和祝福
如果父母就在身边
今天别忘了陪他们好好吃一顿饭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
父母把我们养大
让我们陪着他们变老
愿世上所有的父母都能被温柔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