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10月进入老城区法院以来,我一直在民一庭工作,从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一直到现在的副庭长,无论职务和身份怎样变换,我都要求自己尽最大的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恪守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因为民事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当事人往往把解决纠纷最后的希望寄托于法院,寄托于法官,作为法官的我深感责任重大。有时碰上案情复杂、当事人对抗情绪激烈的案件,我会整夜睡不着觉,生怕因为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不公而造成不良后果,既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又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为此,我常常告诫自己,要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办案。
2012年6月,我审理一起庞某诉张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庞某系河南省偃师市佃庄镇佃庄村村民,其经人介绍到张某经营的苗北牡丹催化大棚干活,2011年2月7日晚七点左右,庞某在棚上干活时,踩到了大棚上的草苫并从棚上滑下摔伤,后经鉴定,其右腿的伤残程度为八级。
事故发生后,虽然张某为庞某垫付医疗费3万余元,但这离庞某诉求14万元还相差甚远。此案开庭后,考虑到被告张某辩称其刚刚从事牡丹催化大棚的生意,投入的成本还没有得到回报,手头并没有多余的钱赔偿庞某的损失;且原告庞某也仅在张某这里工作了5天,发生这样的事故庞某自身也有过错等因素,我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调解,最终达成调解意见:张某一次性赔偿庞某38000元。
没想到在调解书生效后,张某出尔反尔,拒不赔偿。在我给张某一次通话过程中,得知张某开着车正要去外地,为了让庞某尽快拿到赔偿款,我放下电话立即和书记员一起开车前往洛阳某高速路口收费站,没想到真的碰见了张某,张某见我办案如此认真,只好和我一起去银行取了38000元,后又回法院将赔偿款交给了庞某。当庞某颤抖着双手接过赔偿款时,热泪盈眶,用左腿拖着已经残废的右腿单膝跪在地上高呼“共产党万岁!共产党真伟大!”。望着平时只在影视作品中才能看到的场景在我面前发生,我心中为之一颤,法官的神圣感油然而生。
2013年7月份,庭长审理一起贷款纠纷案件,需要去甘肃省临洮县保全车辆,将一辆往建筑工地运输水泥的运输车扣押回洛阳。由于庭里案件多,人手少,庭长委托我去办,我欣然接受。我和庭里的书记员小张、院里的一名司机一起连夜开车赶往甘肃省临洮县,到了临洮县以后,通过当事人提供的卫星定位照片,我们在路边的一个停车场发现了需要扣押的车辆。
当我们对涉案车辆进行扣押时,停车场的老板上来阻止,于是我们向其出示证件亮明身份,且告诉其我们是依法办案,任何机关和个人有义务配合,但停车场的老板说:“我不承认你们外地法院,我只认我们当地的法院”。后我们报警,但警察说:“这是你们法院的事情,我们公安不管”。无奈我们只能请求临洮县法院予以协助,不巧当时正值周末,法院不上班。为了防止停车场老板给涉案车辆的司机通风报信,偷偷将车辆开走,我和另外两名同事死死地在停车场守了一天两夜,晚上就睡在车里,期间涉案车辆的司机在深夜两次前来开车被我们有效阻止。
星期一上班后,我们去找当地法院,但当地法院说我们手续不齐,此案涉及跨省协助执行,需要河南省高院委托甘肃省高院,然后甘肃省高院往下再一级一级委托才行。后来通过与当地法院院领导的不断协商,其同意将车辆暂时扣押在当地法院,待我们回去补完手续后再将车辆扣押回洛阳。于是我们和当地法院执行局的两名干警一起前往停车场对涉案车辆进行扣押。
被扣押车辆的司机见我们这次来动了真格,赶紧给车主即案件的被告打电话汇报情况,不到半个小时,被告就将其未还的贷款及利息共计50多万归还了原告;得知此消息后,我们取消了对涉案车辆的扣押。回到洛阳后,原告代理人握住我的手对我讲:“感谢老城区法院,感谢老城区法院的法官,这50多万的贷款帮我们公司解决了大问题。”最后此案以撤诉结案。
几年来,我只是在法官这一平凡而又普通的岗位上做了一些平凡的事,凭着一个法官的良知和良心,履行了一个法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这些事情法官都在做,有些法官甚至比我做得更好。我深知,在今后的工作中,只有牢牢把握住心中的天平,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继续做不懈的努力,才能更好地服务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