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更好地把本院审判、执行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增强本院工作透明度,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根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部署,我院拟从驻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党组织、商会、行业协会中聘请廉政监督员30人。相关组织可以向本院推荐合适人选,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自行报名。本院将从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遴选聘请。
1、廉政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工作责任心强;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社会实践经验,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
(三)关心和支持法院工作,热心从事廉政监督工作;
(四)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监督、调研等工作。
2、廉政监督员的权力
(一)廉政监督员在本院范围内依法履职。
(二)廉政监督员可以对以下情况实施监督:
1.员额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2.员额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立案、审判、执行、评估、鉴定、拍卖等活动中是否公正、高效、规范;
3.员额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4.员额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认真负责、司法为民、勤勉敬业的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三)可以凭监督证旁听本院公开审理的案件、跟踪案件的执行情况、了解队伍建设情况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等特殊情况除外。
(四)对于提出的监督意见,有权要求本院处理解决并予以反馈。
(五)对本院的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廉政建设和其他各项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
3、廉政监督员的义务
(一)尊重和支持本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执行权,不得滥用监督权。对于某些具体案件的审判及执行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区纪委派驻区政法机关纪检监察组反映,但不得干预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独立办案。
(二)不得向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泄露本人所了解到的审判机密和其他机密事项。
(三)实事求是、客观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并向本院提出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及其他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廉政监督员与所反映的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五)积极宣传法院工作。
4、廉政监督员的聘期
(一)廉政监督员聘期为一年,每年进行考核续聘,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二)廉政监督员因工作变动或身体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时,本人可直接提出解聘要求,由本院解除聘请。
(三)廉政监督员在聘期内受到刑事追究或党政纪处分的,自行丧失监督资格,由本院收回聘任书和监督证。
5、廉政监督员聘期届满时,本院将以20%的比例评选优秀廉政监督员,颁发荣誉证书,并将其工作情况向所在单位或者组织予以通报。
202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