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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1-09-13 09:13:02


   9月10日,老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林某杰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杰从2019年开始从其“上线”处获取两种二维码,然后在洛阳市老城区十字街一带以为企业作宣传的名义,以赠送小礼品的方式诱使路人扫描二维码,被害人扫码后本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泄露,同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授权其他人登录本人的微信。被告人林某杰每向“上线”提供一名被害人的信息,可以获取一定报酬。从扣押的被告人林某杰手机中提取的微信交易明细可以证实其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上线”处获利3241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民事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遂向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林某杰支付赔偿金,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林某杰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社会真诚悔过道歉。

   本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法官提醒

1、不随意丢弃包含个人信息(快递单、车票、登机牌、购物小票等)在内的各类生活单据。

2、避免在社交软件上透露或者标注亲戚好友的真实身份信息,朋友圈尽量不晒包含个人信息的照片和动态。

3、不贸然参加网络“调查问卷、小游戏测试、购物抽奖、申请免费礼物”等各类互动活动。

4、在公共场合使用无保护或来源不明的WIFI时,切勿进行涉及银行密码、各类验证码等操作;

5、收到短信、即时聊天软件发来的不明链接,勿轻易点击。



责任编辑:申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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