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9日,老城区人民法院对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开始,被告人林某某从其“上线”处获取两种二维码,在洛阳市老城区十字街一带以为企业作宣传的名义,以赠送小礼品的方式诱使路人扫描二维码,被害人扫码后本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泄露,同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授权其他人登录本人的微信。被告人林某某每向“上线”提供一名被害人的信息,可以获取一定报酬。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林某某以此方法共获利32410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林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
依法判决
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林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同时,判决被告人林某某支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的赔偿金3241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