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
案情简介:原告刘某某与前妻共生育子女五人,即被告刘大、刘二、刘三、刘四、刘小五;刘某某丧偶后与邹某某相识,二人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子女。邹某某主张其与刘某某自1987年开始共同生活,邹某某对刘四、刘小五尽到了母亲的责任,现邹某某年岁已高、身患疾病、生活困难,要求刘四、刘小五尽赡养义务。刘四、刘小五辩称,两原告在1987年至1995年间并未共同生活,1995年结婚登记时二人均已成年,邹某某也从未照顾过他们,他们现在也无能力赡养邹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四在两原告开始共同生活时已满15周岁,16岁时刘四就读职业学校烹饪专业,就读实习期间已经能自给自足,邹某某对刘四抚育期较短,二人之间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而刘小五当时年仅12岁,邹某某与刘小五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刘小五应对邹某某尽赡养义务。
典型意义: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本案的典型价值在于对继父母受赡养权的保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赋予特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与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可以通过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继父母生活上的照顾抚育,家庭身份融洽程度等予以综合判断。而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特别是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子女必须承担起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成年子女强制赡养父母。
案例二:父母能否主张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案情简介:原告胡某某生育子女三人,即被告窦大、窦二、窦三。子女各自成家后,胡某某单独居住,内心渴望子女的陪伴,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三子女每人每季度探视1次。窦大辩称自己在上海定居,只要有机会便会回徐探望老人,也经常电话联系询问生活情况;窦二、窦三辩称轮流给老人送饭并照顾其日常起居。本案起诉于疫情防控期间,无法通知当事人到法院开庭调解,承办法官多次与当事人电话沟通,双方各执己见,为避免双方矛盾加剧,承办法官主动与老人所在社区的网格员联系、了解真实情况,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做针对性的调解工作,联合社区网格员及律师共同劝说老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共同说服三名子女主动反省、承认错误,取得老人对子女的理解。最终,原告胡某某主动要求撤诉。
典型意义: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赡养问题逐渐被大众关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义务的履行不仅仅是给付老年人赡养费,还包括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与精神上的慰藉等,老年人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履行探视等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法官联合社区网格员及律师共同参与,发挥各自优势,多方化解亲人之间的芥蒂和矛盾,平和解决家庭纠纷,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作为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过程中,应注重老年人的内心需求与特殊需要,从生活、财物、精神等各方面予以照顾,“常回家看看”,为家中老人营造舒心祥和的晚年生活。
案例三:成年子女对父母行使探望权是否能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刘某某育有三女。2020年老伴去世后,刘某某备受打击卧床不起,需要长期被照顾。后大女儿申请宣告刘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二女儿为刘某某的监护人。二女儿将刘某某接到家中照顾,大女儿、三女儿主张之后多次想要探望父亲,均未见到,二女儿辩称刘某某不愿意见两原告,并提供视频予以证明,大女儿、三女儿认为其父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视频不能代表其真实意思。为查明该视频内容是否系老人真实意思表示,承办法官多次要求到家里询问老人,二女儿均表示去会打扰老人休息,老人也明确表示不见外人,不同意法官上门征求意见。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探望父母是行使赡养权和履行赡养义务的组成部分,符合社会人伦常情和公序良俗。最终判决:在不影响刘某某身体健康、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大女儿、三女儿可每月探望其父刘某某两次,被告二女儿应给予协助。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原被告协商确定。
典型意义: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权利和义务,赡养父母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子女探望父母是行使赡养权和履行赡养义务的组成部分,符合社会人伦常情和公序良俗,子女之间应该摒弃个人恩怨,以骨肉亲情和感恩之心通过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来报答老人,尊重其他子女的探视权。同时探望的目的是使老人从中获得亲情和温暖,使老人有一个幸福的晚年,故探望权的行使应充分考虑老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居住情况等,并尊重老人个人意愿,符合老人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