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
父母亲相继离世,我今年才13岁,我真的无法继续履行,请允许我申请情势变更。
被告王某:
合同是自愿签的,我遵守诚信原则,严格履约,现在却要我来承担房屋差价近10万的损失,我又有什么错?
第三人房产中介:
作为中介,我的义务已履行,现在让我退钱,我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怎么办?
常言道
情法难两全
可老城区法院的
席蕊法官
以女性的独特视角
在情理法之间选择出了“最优解”
基本案情
贾某母亲去世后,其与父亲共同生活。2021年,因老房屋拆迁,贾某父亲决定用拆迁款为贾某购买一处房产,而后,贾某与其父亲,被告王某,第三人房产中介签订了《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合同载明,王某拟将位于洛阳市老城区一处房屋转让给贾某。2021年9月又签订《合同补充协议》,贾某向房产中介支付保证金5000元、定金2万元,向王某支付5万元购房款。
2021年底,贾某父亲因病突然死亡,经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贾某的监护人变更为其姨母。因父母双双去世,拆迁款暂未发放到位,贾某作为未成年人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故贾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保证金及定金。
两难抉择
作为一名女性法官,作为一名母亲,席蕊对原告贾某也有着深深的同情,可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经过仔细查证,本案事实清楚,贾某与王某、房产中介签订的《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真实有效,合同的签订是贾某本人所签,且贾某及其父亲已向王某支付部分购房款,向房产中介支付保证金及定金。
经过梳理该案,席蕊将难点锁定为:对于原告而言,贾某的代理人表示,虽明白如果法院判决,还需继续履行合同,贾某也并不想故意违约,但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对于被告而言,不管判决结果如何,贾某无力履行的结果暂时不会改变,最终自己很大可能性将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贾某承担违约责任。
调解优先
2022年8月,席蕊法官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结束后,她第一时间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分析利弊、讲明道理,经过一番努力,王某同意返还部分购房款,房产中介也同意退还保证金及部分定金,但三方对具体返还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
看到被告、第三人基于对原告的同情,均已经有所松动,席蕊法官随后多次与原被告、第三人进行沟通,希望各方能达成调解。通过调解,既能体现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关爱,最大程度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又不会损害被告、第三人的利益。最终,在席蕊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各方都愿意作出让步。
情法相融
考虑到该案的执行问题,席蕊又和被告、第三人取得联系,希望调解协议可以当场履行,以免执行阶段难以推进。2022年8月底,在法官助理冯亚格的主持下,各方再次进行调解,最终各方均同意解除《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王某退还贾某1万元(已当庭结清),房产中介退还贾某2万元(已当庭结清)。当日,各方已签订调解协议,席蕊法官也已出具调解书。
双双感谢
随着该案的顺利结案,席蕊心里的一块大石头也落了地,这个仅有13岁的小姑娘,也终于可以安心学习了。当晚,席蕊法官更是收到了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表达感激之情的微信。
“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官也从来都不是仅仅依据法律引出其裁判,而是努力在情理法之间选择最优解。”席蕊如是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