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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擅自毁损法院封条被拘留罚款

发布时间:2023-03-02 09:41:53


    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赵某名下一处房产被老城区法院查封拍卖。近日,他擅自毁损电子封条、更换门锁、拒不搬离。老城区法院决定对赵某罚款5000元,并处以司法拘留15日。

本案情

    据悉,赵某因个人原因申请民间借贷,后续还款时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王某向老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老城区法院裁定对赵某名下房产进行司法拍卖,在该房产处装设电子封条,即智能电子封条监控系统,并下发变卖财产通知书,以确保该房产在处置过程的安全。


    不久后该房产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当法院工作人员前往查看房产状态时发现,该房产电子封条被毁,门锁已被更换。老城区法院立即传唤赵某。赵某这才如实交待,原来他发现房产被法院查封后,便擅自毁坏电子封条,并叫来锁匠,谎称丢失钥匙,将门锁更换。

    “我不懂法,我以为给自己的房子换锁没什么……”赵某说。老城区法院执行干警当即对赵某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告知他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擅自撕毁法院封条等行为妨碍法院执行工作,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触犯刑法等法律后果。经过释法教育,赵某配合买受人更换门锁,并对自己不理智行为进行反省。


    赵某故意毁损法院已查封财产,妨碍法院执行工作,对房屋拍卖造成不良影响,老城区法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拘留15日的处罚。


法官提醒

    电子封条虽然是电子产品,但与传统的封条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行为系妨碍执行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公民和法人都要认真遵守法律规定,切勿擅自损坏法院的电子封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申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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