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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区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时间:2023-03-09 11:45:01


    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近日,老城区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为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撑起法律“保护伞”。


(图片源于网络)

基本案情

    2018年,赵丽(化名)与温强(化名)相识,以男女朋友身份相处并同居,同居期间因琐事温强对赵丽进行家暴并多次打骂赵丽,赵丽忍受不了,于2021年提出分手。分手后温强仍强制性进入赵丽家中对其进行侮辱和殴打并经常发短信威胁及恐吓赵丽,对其进行围堵、骚扰,致使赵丽多次报警。温强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到赵丽的正常生活,无奈,赵丽向老城区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反映、求助,后老城区检察院支持起诉,赵丽遂向老城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判决

    老城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赵丽的陈述、接处警登记表、现场调解协议书、伤情照片、手机通话录音、短信记录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赵丽确实面临着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赵丽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审查结束后,老城区法院立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温强对申请人赵丽实施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温强骚扰、跟踪、接触赵丽及相关近亲属。

    裁定书作出后,为了防止人身保护令变成“一纸空裁”,除了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保护令外,老城区法院还协调公安局、妇女联合会等多部门共同做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工作,将保护令的执行落到实处。

法官说法

    面对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在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筑起的一道“防护墙”,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在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甚至生命安全上具有重要意义。

    申请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可以成为独立案件,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如果遭受家暴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民政等部门都可以代为申请。

法官提醒

    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日常生活中,如果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让家成为遮风挡雨的港湾,而不是暴风雨的源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责任编辑:申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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