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给了
钱没付
先拿货后交款
没想到竟会带来
一连串的债务纠纷
基本案情
小张经营着一家建材公司
日常经营过程中
先拿货后付款
已经成为常见的买卖方式了
可今年年初开始
小张却因收不回对方公司的货款
焦头烂额
多次催要无果后
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将欠款方诉至老城区法院
诉前调解
案件最先进入调解阶段
希望通过法院调解员的努力
能够在不立案的情况下
尽快拿回货款
通过调解员的积极沟通
不断联系
最终四笔货款顺利拿回!
执前和解
由于在前期调解阶段
两家公司未能顺利取得联系
随后进行立案
经过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公司应向小张支付货款
判决生效后
被告均未履行义务
小张欲申请执行
在执行事务中心
工作人员及时将案件进入执前和解阶段
通过不断查询、沟通
最终最后两笔货款
也在和解阶段顺利支付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