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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协助、帮助藏匿阻扰法院执行……这些行为,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25-02-24 17:54:02


   破解执行难,离不开全社会共同努力。然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时常会碰到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和个人各种阻碍行为。有部分协助义务人因与被执行人有某种亲密关系,不但不配合,还会以各种行为阻碍法院执行。殊不知,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拒绝协助执行,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家属不协助法院执行,助其藏匿,被发现后态度蛮横拒不配合,最终送拘。


2025年2月22日凌晨六点,接到被执行人王某正在家中的确切消息后,老城法院执行干警迅速组队出动,但入门后在全屋经反复搜索却未发现王某下落,正当执行干警怀疑信息有误准备撤离时,无意间发现王某正躲藏在29楼家中空调外机露台上,执行干警立即勒令王某回到房内。

“你帮助他规避执行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如果情节严重,可以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对你进行处罚。” 对王某家属隐瞒事实帮助规避执行的行为,执行干警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王某被带回法院后,态度蛮横,拒不支付任何款项。鉴于此种情况,执行干警当即决定不再浪费司法资源,迅速安排体检、采集个人信息。在送拘过程中,王某状况频出,在公安机关躺地不起、在拘留所拒不下车,并先后称自己肺部、胃部、头部等处疼痛,经过常规体检并按照拘留所要求加做检查项目后,结果一切正常,最终将其成功送拘,有力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


  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被执行人让亲人或者朋友帮助自己隐瞒或转移财产的情形。珍惜亲情、友情无可厚非,但应于法能容。 对有逃避、规避履行的亲友,应对其加以劝解和引导,而不是出于交情予以帮助,否则,不仅犯罪者难逃法网,自己也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履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是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不要心存侥幸,认为借助他人转移财产可以“赖”掉执行,逃避执行或妨碍法院执行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是运用国家权力强制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公力救济。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是协助对象应尽的义务,在解决执行难的征程中,只有社会公众的配合和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才能发挥力量,才能使法院的判决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坚实防线。请您对法院执行工作多一份理解、配合和支持,我们愿和您共同努力,营造诚实守信、互惠互助的良好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的,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责任编辑:申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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