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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3·15丨网购化妆品需谨慎 莫将“李鬼”认“李逵”

发布时间:2025-03-14 15:14:24


  近年来,随着“美丽经济”的发展,化妆品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不仅满足了消费者需求,也为市场发展带来活力。但是,各种“高仿”“A货”“真瓶换装”等假冒伪劣化妆产品层出不穷,不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损害他人商品声誉,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案情回顾

  被告人袁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进价,从张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的雅诗兰黛、海蓝之谜、兰蔻、娇兰等品牌化妆品,通过微信朋友圈加价对外销售。经审计,被告人袁某使用微信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货款30余万元,由张某按照袁某提供的客户地址使用顺丰、中通等物流代为发货。袁某非法获利9万元左右。


法院判决

被告人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法官说法

  商标作为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显著性标识,具有可识别性和专有性。国家依法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所有权,任何第三者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不得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会侵犯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给商标持有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同时还会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及营商环境。

  本案中,被告人袁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选择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通过对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依法判处刑罚,严厉打击“售假者”,切实保护商标所有权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创建提供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

  该案提醒消费者,在进行网购化妆品、护肤品的时候,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细辨别商品信息,对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商品应注意甄别,不要轻信销售方的广告宣传,选择官方正规渠道进行购买,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保留相关交易凭证,保持清醒的头脑,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不法商家没有可乘之机,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如需要投诉假冒伪劣产品,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申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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