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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出借身份证 “借”出大麻烦

发布时间:2025-05-13 08:48:23


近年来,因出借身份证开网店而被诉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当网店涉嫌侵权时,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是出借身份证者还是实际经营者,亦或双方共同担责?这不仅关乎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涉及到法律对公民身份信息保护以及侵权责任认定的规范。

2025年4月,年仅20岁的林某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某教育集团公司起诉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1.5万元。林某一头雾水,不知怎么回事。到法院查看证据后,发现是自己身份证被他人用于注册网店并销售了原告某教育集团的考研网课视频及讲义等,这才回忆起来事情的缘由。

时间回到2023年6月,林某高中毕业后到酒吧做服务生,因当时缺乏社会经验,对身份证的法律意义和人脸识别的风险认识不足,自己在台球厅玩耍期间,轻信了陌生人,将自己身份证借给他人用于注册网店,在帮助他人刷脸完成网店全部注册后获取了100元的费用。此后,初入社会的林某忙于工作,也就将此事彻底忘记。

一向听父母话的林某,因害怕父母的训斥,回家后将此事真相隐瞒起来,在开庭时,林某父亲陪同他到法庭,但林某坚称自己是刚毕业的学生,从来没有出借过身份证等。当法庭查明真相后,林某不得不向法庭承认了曾经出借身份证、刷脸认证帮助注册网店并收取100元费用的事实。因被诉后,该网络平台断开了该网店侵权链接,侵权行为已停止,但林某依法应承担赔偿侵权损失和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责任。

考虑到该案的被告林某的人生刚刚起步,不适合因此而留下一个侵权判决跟随其一生,经法官释法明理,被告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和社会危害,某教育科技公司也考虑了林某年纪尚小、初入社会、经济能力有限且侵权行为已停止等情形,表示仅主张本次维权的合理费用1500元,自愿放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双方达成和解,林某当庭支付了1500元的合理开支后,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院在办案时,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在查明事实后,通过充分释法说理,引导被告认识到其出借身份证和人脸识别的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实现了法庭教育目的。坚持柔性司法,和字当先,推动原告充分考虑被告林某的特殊情况后主动作出较大让步,减轻了被告经济压力的同时减少了双方的对抗性,实现了案结事了,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该案虽涉案金额小,但一方面展现了我国司法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和决心,警示社会公众要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和保护创新;另一方面也告知全社会,特别是涉世未深的青少年,要学会保护自己的身份证以及人脸识别等重要的个人生物信息,明白将身份证等信息出售、出借给他人或不当使用可能造成侵权等重大的法律风险,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同时也建议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如通过加密访问、限制非法下载等,发现侵权后,可首先通过平台投诉及律师函等非诉手段前置解决,在保护权利同时也降低维权成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责任编辑:申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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