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6月,原告方某与被告赵某签订《机器设备转让协议》,约定方某以9万元价格将某型号机器设备转让给赵某及某公司,并完成交付。然而,设备投入使用后,两被告长期拖欠货款,经方某多次催要,均以“资金周转困难”“公司经营不善”等理由推诿。方某遂向老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方某与被告赵某签订转让协议,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设备交付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因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与被告某公司形成合同关系,故本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方某支付货款9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赵某仍拒不履行义务,方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被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多次约谈赵某。赵某态度消极,声称“个人无偿还能力”。经法院调查,赵某名下房产被多次查封。 2025年5月,执行干警再次传唤赵某,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赵某仍坚称“无力偿还”,甚至扬言“法院爱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面对赵某的恶意拒执行为,执行干警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赵某悔不当初,但为时已晚。
案件结果
本案中,被执行人赵某藐视法律权威,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长期拖欠货款逃避执行。老城区法院通过依法拘留的强制措施,既严厉打击拒执行为,又为后续执行奠定基础,彰显了“生效判决必须履行”的司法刚性。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城区法院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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