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系父女关系,双方因房产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死亡,张某的继承人除被告张某某外还有张小某,二人都表示不放弃诉讼权利。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变更张某某、张小某为本案原告,这样造成了本案原告与被告发生部分竞合的情形。对此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此种情况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洛阳老城区法院贾伟认为,不放弃诉讼权利的继承人张某某依法应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但其又是本案被告,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关原则,本案应终结诉讼。建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补充规定,参照中止诉讼的情形,增加其他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