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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攻坚】判决不是终点!消费者权益案款执行到位“不过夜”

发布时间:2025-08-22 09:42:21


    某摩托车公司与买方何某于2024年7月签订《二手摩托车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某摩托车公司)将一辆摩托车售予乙方(何某),并保证车辆无事故、无水泡、无调表等,且来源合法。同日,何某支付购车款10300元。之后,车辆过户至何某名下。
    经查,该车原车主裴某于2023年8月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及人员受伤。何某在购车后获悉实情,认为销售方隐瞒事故信息,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未如实告知车辆重大事故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及《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义务,其行为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原告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合同撤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应承担退一赔三责任。故判决撤销双方合同,被告退还购车款10300元,并赔偿何某30900元,同时协助将车辆过户回被告名下,何某返还车辆。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8月21日晚19时许,执行局接到申请执行人何某提供的财产线索,称涉案车辆停放于某超市附近。执行干警迅速出动,现场控制车辆。被执行人公司法人代表到达后,虽表示已提交再审申请并对判决存有异议,经执行干警释法明理,其同意先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续再通过救济途径解决争议。当晚,被执行人将两万余元案款及相关费用汇至法院执行账户,履行完毕。
    本案充分彰显了老城区法院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市场经营欺诈行为的坚定司法立场。执行干警迅速响应、精准出击,不仅体现了执行工作的高效性与强制性,更在执法过程中注重释法析理与善意沟通,有效平衡了法律刚性与执行温度,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下一步,老城区法院将以此案为契机,持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案件的审判与执行工作,营造更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申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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