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法院调解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因为它首先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纠纷,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合作;其次,它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法院负担;再次,它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和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因此其广泛地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近年来,老城区法院民二庭秉承“强化民事诉讼调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理念,依法审结尤其是调解了一大批民商事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下面将民事案件调解的基本情况和作法汇报如下:
一、结合老城区的特殊情况,因地制宜,建构完备的调解工作机制。
洛阳市老城区辖区居民老门老户较多,很多居民是祖祖辈辈居住此地,亲戚邻里关系错综复杂,往往一个案件在法官千辛万苦努力之下,达成了调解意向或者调解协议,但当事人回家和家人一反馈,在家人的掺合下,随即又反悔,诸如此类情况,都给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加之近几年老城区因旧城拆迁改造,引发了许多纠纷,而这些纠纷极易形成团体诉讼,处理起来稍有不慎,则会引发涉诉信访,影响辖区的和谐稳定。鉴于此,我们坚持把调解作为民商事案件结案的首选方式,制订了一套完整的民事调解工作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调解是通过说理沟通,定纷止争,使矛盾双方达成共识的有效途径,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化干戈为玉帛的双重意义,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在处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始终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条主线,围绕这条主线展开审理,坚持庭前、庭中、庭后调解,不放过任何调解的机会。
其次,就是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的职能,建立合议庭联动的调解机制。在审判实践中,民事案件的调解大多都是主审法官一个人来做,结果往往不太理想。我们采用合议庭式的联动调解,合议庭成员联合起来进行调解,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一是可以避免当事人对主审人的偏见和误解,改变对法官的态度,从而耐心的接受调解;二是不同的法官从不同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析、调解,使当事人对案件的利害关系有更深刻、更全面的理解,促使他们权衡利弊,接受调解意见。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我们坚持承办人庭前调解,开庭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参与调解,有些案件由庭长甚至主管院长亲自参与并指导调解,最大限度地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解必须有“三心”,即诚心、公心、耐心。要想做好调解案件,法官必须要有诚心,要真诚地对待当事人,能够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体贴当事人的内心情感,认真调查,诚心诚意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还要有一颗公正的心,公正是法官的灵魂,法官只有不偏不倚,一碗水端平,提出的处理意见与理相合,于法有据,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与配合;最后还要有耐心,调解是一个和双方当事人长时间磨合、交流的过程,法官只有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才能起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作用。
(二)调解要讲究“四法”,即褒扬激励法、分析利害法、换位思考法、巧用说情法。褒扬激励法是指对当事人的优点长处,要及时予以表扬鼓励,这样可以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激活他的好情绪,从而有利于调解的成功。分析利害法指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向双方当事人讲清案件的利害关系,并且尽量指出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之处,使当事人知法懂法,冷静的思考一下自己的行为,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换位思考法即向当事人讲明,要设身处地为他人想一想,既要与当事人换位思考,又要把为当事人设想的一片诚意传达给对方当事人,这样才能取信于人,才有利于成功地主持调解。巧用说情法指如果当事人托他人来说情的话,我们可以利用说情人这种有效的诉讼资源,说情人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向说情人说明情况,借用说情人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调解工作。
(三)调解要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民调组织及陪审员的作用。因为老城的案件大多为邻里纠纷,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可能比法院更了解情况,在处理一些邻里纠纷时,我们经常到当事人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进行处理,邀请当地的民调员协助进行调解,这样既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又缓和了气氛,更有助于调解的成功。另外,我们还根据人民陪审员不同的职业特点,发挥其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例如,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我们邀请在妇联工作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利用他们的工作经验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我们邀请医生职业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于当事人争议的伤情、治疗方法、用药、费用等专业性问题,由陪审员进行解释,说服力较强。
(四)利用巡回审理做好调解工作。调解要选择适合的环境。外界环境可以影响人的情绪,因此调解中我们摸索出了现场调解法、登门调解法。走出法庭,利用当事人熟悉的环境影响他们的情绪,以促进案件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