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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保护“小产权房”购买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4-08-06 15:51:28


    近年来,城市郊区的农民将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以低于商品房的价格出售给城市工薪阶层。又因房地产市场价格猛涨,出卖人反悔,以违反宅基地禁止买卖的法律法规为由,诉请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洛阳老城区法院田振国认为,简单地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双方退房、退款的做法不可取。如果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将使违背诚信的出卖人获得不当利益,诱使更多的出卖人仿效,向法院起诉。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①合同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④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或者规定,有约定的还应当符合约定。故此,只要小产权房转让合同符合上述四项要求,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土地管理法》第62、63条的规定,其禁止的仅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但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发生流转的情况下,该宅基地使用权的附随转让并不禁止。关于农民房屋可否转让的问题,从物权的角度来说应该是被允许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性质,属于“房屋买卖合同”,未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不是宅基地买卖合同,因此不违反禁止宅基地买卖的法律法规。

    判决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守信方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避免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同时打消其他出卖人通过玩弄法律、获得不当利益的侥幸心理,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秩序。退一步说,即使认定合同无效,也应该通过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则,判决由具有过错的出卖人承担买受人遭受的损失,实现个案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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