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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以案说法|判后拒撤侵权标,最终还得掏腰包——这堂商标课有点贵

发布时间:2026-04-26 15:02:03


基本案情 

无锡某餐饮公司系“某甲金”“某甲金贡椒鱼”“甲金”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过多年经营和大力推广,“某甲金”品牌在餐饮行业已积累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口碑。

2023年5月,该公司发现,洛阳某餐饮店在其门店门头、内部装修、餐具用品以及线上平台中,大量使用“某乙金贡椒鱼”标识。经调查,洛阳某餐饮店于2022年8月注册成立,并与案外人某三鲜餐饮公司签订《某乙金贡椒鱼技术转让合同》,加盟经营“某乙金”品牌。

然而,无锡某餐饮公司此前已因“某乙金”商标问题与某三鲜餐饮公司对簿公堂。2023年9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某乙金”标识侵犯了“某甲金”系列商标权,并判令某三鲜餐饮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然而,洛阳某餐饮店在该判决生效后仍未停止使用“某乙金”标识。

此后,无锡某餐饮公司曾电话联系洛阳某餐饮店试图和解,但遭对方推诿拒绝,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无锡某餐饮公司随即公证取证,并于2025年7月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某乙金贡椒鱼”与原告的“某甲金”“某甲金贡椒鱼”注册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二者均为“某+数量词(文中为“甲”、“乙”,实际均指向数量)+金”的组合,结合“某甲金”品牌的已有知名度以及双方经营范围高度重叠(均为餐饮服务),普通消费者容易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被告辩称其系加盟案外人且“某乙金”商标曾获准注册等意见,法院指出:被告与某三鲜餐饮公司签订加盟合同时,“某乙金”商标尚未核准注册,且此时原告与某三鲜餐饮公司之间的商标争议已客观存在。被告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未对授权方的商标权利状态进行审慎核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与案外人存在加盟关系而免除自身侵权责任。在无锡中院终审判决认定“某乙金”标识构成侵权后,被告洛阳某餐饮店仍未停止使用、拒绝撤换,构成独立侵权行为,应就该持续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规模、经营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其他合理费用,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法官提醒 加盟≠免责,审慎注意义务不可少

很多加盟商误以为“只要签了加盟合同、交了加盟费,使用品牌方的商标就是合法的”。这是一种危险的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七条,只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且容易导致混淆,就构成商标侵权。至于使用人是从哪里获得的授权、是否支付了费用,均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加盟合同只是加盟商与品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商标权人的侵权指控。加盟商应该怎么做?

在签订加盟合同前,务必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查询授权方的商标注册情况。具体而言:第一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授权方是否系该商标的注册权利人;第二步,核查该商标是否已获准注册(TM标≠R标,未注册的商标法律地位不稳定);第三步,检索该商标是否存在无效宣告、撤销、异议等争议记录;第四步,判断拟使用的标识是否与他人已注册的在先商标构成近似。侵权通知不理睬,小心赔更多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专门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里的“恶意”“情节严重”就包括:收到权利人通知后仍继续侵权、拒绝协商、拖延处理等情形。

本案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明知侵权仍持续”的恶意,故未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如果经营者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后,仍然我行我素、拖延处理,一旦进入诉讼,可能面临远超普通赔偿的惩罚性赔偿风险。一句话总结

加盟前,查清商标状态再签约;经营中,招牌别打“擦边球”;收到通知后,及时处理止损。商标保护不是“找不同”的文字游戏,只要容易让消费者“搞混”,就可能构成侵权。创业不易,花点时间做好商标风险排查,远比事后收到判决书、赔钱关店来得划算。

责任编辑:申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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