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法院结合作风转变年活动,在全体干警中广泛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及反腐倡廉教育,开展廉正准则学习教育,不断强化干警公正司法、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
一是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关于严禁法院工作人员过问职务外案件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组织观看警示片对全院干警进行警示教育,构筑干警抵御腐蚀思想道德防线。
二是认真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在对干警教育中的催化的作用。认真落实廉政警示教育制度,通过开展节日前廉政教育,组织干警观看廉政教育警示片,引导干警算好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亲情账、自由账和健康账,筑牢防腐巨变的思想防线。创新廉政教育形式和内容,通过开设廉政党课,对新进人员和新任职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开展审判法庭进乡村、进社区,帮扶困难家庭、困难群众等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干警的宗旨意识、廉政意识,使反腐倡廉教育入耳入心。坚持以人为本,因人施教的思想,针对干警岗位不同,工作各有差别的情况,使廉政教育内容有所侧重,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例如,在审判工作岗位,注重培养广大法官树立公正司法、案结事了的意识,形成一身正气,拒绝贿赂,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廉政文化氛围。在执行工作岗位,则注重对执行人员的执行工作纪律教育,坚决杜绝执行不作为、乱作为,形成严格执法,文明执行的廉政文化氛围。在司法行政管理岗位,则注重行管人员热情服务、节俭办事作风的培养,形成公道正派,不贪不占的廉政文化氛围。
三是建立干警廉政保证基金制度,规定全院干警每人每月交纳100元,院里每月补助100元作为廉政保证基金。一年内凡能够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年终将保证金全部返还本人,如因违法、违纪或违法审判等被追究,将按照错误等级给予扣罚。
四是建立干警廉洁自律档案,定期组织干警开展述廉、评廉、考廉工作,并将结果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实行法官拒礼拒贿登记制度,及时将大家上交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退回当事人。
五是严格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省高院“十条禁令”,将其内容制成桌牌发给每名干警,时刻提醒大家恪守这些禁止性规定。健全监督网络,成立法官违法违纪投诉中心,设立举报信箱,公布监督电话,聘请了2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廉政监督员,监督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
六是坚持廉政文化建设和丰富干警精神世界,提升生活品味相结合,充分利用已有的文化、体育设施,在元旦、春节等节假日,组织开展篮球、乒乓球、羽毛球、拔河、棋类等丰富多彩的体育比赛活动和文艺汇演,活跃干警业余文化生活,使之远离不良娱乐方式和生活习气,树立健康高雅、格调清新的生活格调。
七是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加强审判业务的系统管理考核。建立6+1考核机制,对结案率、调撤率、上诉率、发还率、信访案件办结率、宣传调研任务加上廉政作风纪律方面,进行综合考核。一月一公布,一季度一考评,半年一总结,排名落后的部门在干警大会上表态发言。要建立案件提示制度,在每个案件立案后交给承办人时,同时随卷交案件提示表,提醒法官做到“五要”:要对当事人有良好态度,要保持廉洁,要进行信访评估,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判后答疑和服判息诉工作。这些提示事项进行案件评查考核时,作为检查项目和评查内容。
八是加强联系,接受监督。进一步加强与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各界代表的联系,广泛接受监督。一是建立院党组成员,各部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度,每人每月和代表委员联系2次,并记好联系日志。建立法官和社区群众的联系制度,拟在各社区设立法官工作站,由包片法官定期深入社区,对社区群众开展法律宣传,提供法律咨询,进行矛盾调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尽最大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在基层。同时深入群众,让群众了解法院,监督法院。
九是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制度,重点完善廉政谈话和诫勉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廉政保证金制度等等,二是抓好落实。加强监督,经常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严厉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使规章制度真正成为每个法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十是全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履行职责,大胆管理,严格要求,经常对干警思想上的偏差进行纠正,对行为上的失范进行批评,未雨绸缪,防范未然,确保单位不出问题,确保干部不出问题。对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枉法裁判的人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毫不手软,对于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也要按照有关纪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强化“两个检查”,即强化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和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紧紧围绕院党组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将监察监督渗透到审判工作、执行工作中去。强化责任追究,坚决防止责任追究中的无原则性,避免应追究而不追究或追究过于宽软的情况发生。形成人人接受监督,人人参与监督的良好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