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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身损害赔偿中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问题

  发布时间:2014-10-17 16:51:53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残疾者为恢复肢体功能或弥补伤害所造成的身体缺陷而配置功能性或装饰性残疾用具所支出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残疾辅助器具费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初次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数额及更换费用的数额问题,二是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以及赔偿期限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初次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数额、更换费用以及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问题一般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但是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涉及受害人的寿命,配制机构通常不作出明确意见,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尚无明确规定,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问题,因为残疾辅助器具后期更换尚未发生,可以参照后续治疗费的相关规定,由赔偿权利人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此种意见虽然解决了人民法院难以确定赔偿期限的问题,而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诉讼也可以避免残疾辅助器具更换费用因市场变化而出现的差异,但是残疾辅助器具的的更换年限多为3-5年,如果受害人较为年轻,就需要多次更换残疾辅助器具,每一次更换后提起一次诉讼,势必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多数当事人对此均持反对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问题,虽然难以预判受害人的寿命,从而准确认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但是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从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原则出发,可以参照国家统计机关公布的国人平均寿命,结合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来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同时还应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如果受害人的实际生存时间超过平均寿命,确需增加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诉讼。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同时建议在出台侵权责任法相关司法解释时,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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