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2013年全年财务收支基本平衡。收入1112.68万元,支出1156.70万元,上年结余480.73万元,收支相抵后结余436.71万元。
收入1112.68万元,年初预算861.22万元,比预算增加251.46万元。其中:中央办案专款139万元,中央业务装备款114万元,基础建设债务补贴款9万元,区财政拨入850.68万元。
支出1156.70万元,年初预算861.22万元,比预算增加295.48万元,增加的主要因素为新审判庭建设支出。(1)行政运行支出1120.80万元,用于人员经费530.9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44.1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86.83万元,用于公用经费589.82万元,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328.44万元,基本建设支出23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31.38万元。(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90万元,用于商品和服务支出。(3)其他法院支出34万元,用于其他资本性支出。
我院通过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75.7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5.60万元,公务用车新购1辆,购置费17.35万元,现有汽车共25辆,发生运行维护费52.84万元,未发生因公出国(境)费用。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