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1日,洛阳某驾校教练张某驾驶驾校车辆与林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7月7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驾校车辆购买有某保险公司保险。
老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林某车辆维修费2000元,被告某驾校赔付原告林某车辆维修费4700元,拖车费500元,停车费140元,共计5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