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队伍建设 -> 法苑文化

“治国”首先要“依法”

  发布时间:2015-01-29 10:18:19


    据已公布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称,全会于10月20日至23日在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京报》,10月24日)

    依法治国,顾名思义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它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依法治国的依据是法律,不论是《宪法》或是《行政法》,其对象既是被执法的群体,也是执法者。不能认为手中有权力,就可以为所欲为,更不能因为手中的这点权力就将其作为违纪违规的本钱,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没有人能逃过法律的管辖与约束。

    法律的根本用途是治理社会,让社会能在法治的维护下有序进行,提供百姓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严刑酷吏是封建社会的糟粕,即便是面对罪大恶极的重刑犯,法律也会根据已有的条例和依据判定他应有的罪行,不会随意地破坏公认的社会秩序。这也是法律得以存在并长期受到拥护的原因。

    邓小平同志曾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法制建设既是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求,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长期需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发展民主、健全法制。

责任编辑:申文娟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976239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