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荣芬,女,洛阳市人,法学本科学历。1986年8月参加工作,2002年12月调入老城法院工作至今,2004年7月任助理审判员,2005年9月任审判员,2006年11月至今任老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三级法官。
郭荣芬同志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公正执法、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落实行政审判工作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在提高审判质量上下功夫,在审判细节、适时协调上做文章,使行政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审判承担了新的更为繁重的司法审查职能,行政审判领域不断拓宽,社会影响日益增强。国务院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在此情形下,行政审判工作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为了适应新时期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郭荣芬同志注重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处理好保护合法权益与维护和监督依法行政的关系。保护合法权益与维护和监督依法行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的结合点就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保护和监督也是维护和保证依法行政,在合法性审查中,对原告一方的合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也是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无论保护合法权益还是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最终统一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上。
第二,妥善处理好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与处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关系。认真纠正重非诉、轻诉讼的观念和做法。在审查程序中,准确把握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适度标准,不能失之过宽,更不能走过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审查标准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应严格执行司法解释规定的审查标准,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执行。
第三,处理好改革创新与便民利民的关系。改革创新必须体现亲民、便民和利民的要求。审判程序改革必须便于人民群众参加诉讼,尽可能降低当事人尤其是原告一方的诉讼成本,避免不必要的繁琐。在坚持正当程序规则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诉讼程序。裁判文书尽量加强说理性,避免不必要的复杂化,这样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裁判结果,便于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从而合法全面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我服从院统一部署,积极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和重审、再审案件,调撤率较高,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由于工作出色,该同志于2004、2005、2007、2008年度荣获院先进个人,2007年荣获市中院三等功。面对成绩,郭荣芬同志保持着谦逊的作风,努力提高办案策略与艺术,力争使所承办的各类案件都能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最佳统一,为审判事业贡献力量。